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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设备建材分会章程

( 2001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金属结构设备建材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省建筑业协会下属专业分会,由在我省从事建筑金属结构产品(包括建筑门窗、幕墙、钢结构)生产与安装、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与使用等企业和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分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引导企业增强实力,壮大行业规模,为我省建筑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分会职能和作用:代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下,接受省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建筑业协会汇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以及行业公约,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反映全体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文件;协助做好企业许可证、资质的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以及技术岗位培训等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和行业的现状和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研讨、推广以及名优产品的评选、推荐等活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及省内外相关协会、单位的合作交流和考察活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及行规行约,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协助政府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第九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会员单位的委托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范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会员形式: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按本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委托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有技术专长和贡献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包括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家等,承认本章程,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分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声誉。

  第十二条 加入分会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分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与信息;

  (5)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6)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咨询、培训、考察等服务;

  (7)有权推荐分会的理事;

  (8)入会、退会自由权利;

  (9)有权要求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二)义务:

  (1)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2)维护分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3)积极承担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依照章程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分会各项活动,关心分会工作,保持与分会联系,随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分会章程的行为,经分会全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暂设金属结构、建机设备及建材等三个专业组。各专业组应根据分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在本专业组分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各专业组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组的活动。

  第十六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即分会理事大会,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分会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分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制定、修改、解释分会章程;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并执行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四)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常务理事;

  (五)审核分会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般按专业组分别召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会员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秘书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个人理事不交会费。

  会员单位如果两年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会人员应由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三)分会每年财务开支情况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四)分会秘书处的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报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后生效、实施,本章程由分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址:福州市北大路省建设厅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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