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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会 管 理 制 度
(节选)

  为保证及时完成分会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履行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职能,实现“团结、开拓、高效、廉洁”目标,建立“运转协调、配合默契、务实高效”工作机制,根据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二、岗位职责
 1、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分会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秘书处;专业分管副会长负责牵头组织专业组和专家组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指导督促专业副秘书长工作;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专业副秘书长协助专业分管副会长负责组织本专业企业会员单位和专家组开展活动;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技术活动。
 2、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代表分会对外联络、协调服务,加强分会自身建设等,保证分会工作协调运转;专业组负责组织本专业企业开展行业活动;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成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活动。
 3、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兼职制度。专、兼职人员聘请条件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聘请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会长批准。
 4、秘书处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和行业情况,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半年小结、年底总结工作,认真及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为,廉洁自律。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外单位、个人采访或给予材料。
 5、秘书处专职人员应遵守出勤制度,准时上下班(具体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迟到或请假半天以上取消当天午餐及交通补贴。
 6、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半天及以上的,要事先向专职副秘书长请假;请假1天及以上的,要向秘书长请假。上班期间临时有事离开办公室的,要与同办公室人员打招呼。
 7、因工作需要,8小时之外(含节假日)需要加班时,秘书处专、兼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安排加班。
 8、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对考核优秀的,推荐参加全国或省建筑业协会先进评选,并予以物质奖励;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对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加发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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