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钢结构技术专家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全省建筑钢结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企业服务,分会成立福建省建筑钢结构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条 专家组是由在我省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检测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质量检测机构、生产施工企业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士组成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专家组是在分会的领导下,接受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政策,为行业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协助分会开展行业技术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六条 开展技术推广促进活动,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协助编写相关的技术教材、技术资料;撰写技术论文;宣贯行业新技术标准;编制、修订本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科技信息,评估论证、评审工程技术方案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及技术咨询工作。
第八条 承担分会及其它组织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 成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资历。
2、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理论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外建筑钢结构行业有一定工作成效和声誉。
3、关心分会工作,能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技术活动。
4、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 专家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1、专家组成员经分会同意,可以以专家组的名义或代表专家组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活动。
2、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享受分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义务:
1、积极参加分会或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好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严格遵守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分会的声誉。
3、未经分会或专家组的许可和授权,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成员组成:
1、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我省工程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分会秘书处审核,并经分会会长、秘书长会议批准,即成为专家组成员。
2、专家组成员要求退出专家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会批准后,便可退出专家组。
3、专家组成员因故不适合继续在专家组工作,经分会会长、秘书长会议研究确认后,可劝其退出专家组。
4、专家组随分会每4年换届一次。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秘书1名。专家组组长由分会选定。专家组设在分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专家组的活动经费及收入由分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分会会长、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建设厅社团办和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后生效实施,本条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